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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標準化工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閩財建〔2018〕2號
發布時間:2018-01-12內容編輯: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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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我省標準化工作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福建省省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標準化工作專項資金 (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用于補助全省從事標準研制和標準化理論研究,參與國內/國際標準化組織及其活動,標準化工作獎勛項目,標準化試點/示范建設項目,建立我省“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數據庫和標準信息服務平臺等管理工作的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標準研制是指主 導和參與制定及修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福建省地方標準的工作和承擔國家級、省級標準化理論研究科研工作。
本辦法所稱國際標準是指國際標準化組織(IS0)、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和國際電信聯盟(ITU)所制定的標準,以及國際標準化組織確認并公布的其他國際組織制定的標準。其中:參與國際標準的起草(含修訂), 并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納為國際標準核心內容的,為主導制定(修訂)國際標準的單位;參與國際標準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納為國際標準重要內容的,為參與制定國際標準的單位;參與國際標準修訂,并且其提案被采納為國際標準重要內容的,為國際標準修訂單位。
本辦法所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福建省地方標準文本“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單位為主導制定和主導修訂單位;在標準文本“前言”中排序非首位的起草單位為參與制定和參與修訂。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參與國內、國際標準化組織及其活動是指承擔福建省或國家、國際標準化組織專業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或工作組工作;承擔國家、國際標準化組織專業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年會、學術研討會等工作和承擔省內標準化重大活動項目等工作。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建立我省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數據庫和標準信息服務平臺是指重點建設包括美國、日本、歐盟和臺灣標準、技術法規與合格評定程序為主要內容的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數據庫,開展重要出口國家和地區技術性貿易措施研究以及進行技術性貿易措施通報評議工作等,構建覆蓋全省的標準信息服務平臺。
第六條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遵循 “突出重點、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并白省財政廳、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根據職責分工進行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的年度安排,對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的項目資金初步分配方案進行審核,會同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下達專項資金,并對資金發放情況和績效評價開展監督檢查。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提出專項資金支持方向和績效目標、項目資金初步分配方案,并對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等情況開展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第七條凡在福建省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 機關、事業單位、行業協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和部門,可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專項資金。
第二章補助的范屬與標準
第八條專項資金補助范圍如下:
(一)標準的研制及科研項目,包括制定及修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省地方標準;承擔的國家級、省級標準化理論科研項目;
(二)標準化活動的組織、管理項目,包括承擔國際標準化組織專業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或工作維的工作;承擔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含具有秘書處功能的工作組)的工作;承擔福建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的工作;承辦省、國家和國際標準化組織的論壇、年會或學術研討會等;
(三)標準化工作獎勵項目,包括榮獲“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和“福建省標準貢獻獎”的項目;獲批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
(四)標準化試點、示范建設項目,包括國家級區域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國家級工業、農業、服務業、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等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省級區域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省級工業、農業、服務業、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等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
(五)建立我省“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數據庫和標準信息服務平臺項目;
(六)省政府確定的需補助的其它項目。
第九條標準研制及 科研項目補助標準如下:
(一)主導、參與制定及修訂一項國際標準,分別給予不超過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的資金補助;
(二)主導、參與制定及修訂一項國家標準,分別給予不超過30萬元、15萬元、10 萬元的資金補助;
(三)主導、參與制定及修訂一項行業標準,分別給予不超過20萬元、10萬元、8萬元的資金補助;
(四)主導制定、修訂一項福建省地方標準,分別給予不超過10萬元、5萬元的資金補助;
(五)承擔一項國家標準化科研項目并取得成果的,補助標準不超過50萬元;承擔一項省級標準化科研項目并取得成果的,補助標準不超過20萬元;
多個單位同時參與制定或修訂同一項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福建省地方標準的,原則上只對參與程度最高的一個單位予以補助。
第十條標準化活動組織、 管理項目補助標準如下:
(一)對承擔國際標準化組織專業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或工作組工作的單位,一次性補助標準不超過100萬元;
(二)對承擔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含具有秘書處功能的工作組)工作的單位,一次性補助標準不超過30萬元;
(三)對承擔福建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的單位,一次性補助標準不超過10萬元;
(四)對牽頭承辦省、國家和國際標準化組織的論壇、年會或重要學術研討會等重大標準化活動的單位,一次性補助標準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會同省財政廳視具體情況研究確定。
第十一條標準化工作獎勵項目獎勵標準如下:
(一)對榮獲“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標準,屬主導制修訂的,分別獎勵30萬元、20萬元和10萬元;參與制(修)訂的,分別獎勵15萬元、10萬元和5萬元;
(二)對申報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獲得批準的單位,一次性補助標準不超過10萬元。
第十二條標準化試點、 示范建設項目補助標準如下:
(一)對承擔國家級區域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建設的單位,建設期間每年度補助標準不超過30萬元,補助時間不超過3年;
(二)對承擔國家級工業、農業、服務業、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等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建設的單位,建設期間每年度補助標準不超過10萬元,補助時間不超過3年;
(三)對承擔省級區域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建設的單位,建設期間每年度補助標準不超過15萬元,補助時間不超過3年;
(四)對承擔省級工業、農業、服務業、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等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建設的單位,建設期間每年度補助標準不超過5萬元,補助時間不超過3年。
第十三條對我省新開發的 “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數據庫和專業性標準信息服務平臺,每個平臺一次性補助標準不超過50萬元。
第十四條上述項目中屬于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新材料產業、高端裝備制造產業、節能環保產業、新能源產業、生物與新醫藥產業、海洋高新產業、新能源汽車產業等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的標準化項目,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補助標準上浮50%,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三章 項目的受理、審核
第十五條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每年6 月在全省范圍內征集標準化工作專項資合補助項目。
第十六條省直有關部門、 中央在閩單位、省屬單位、跨地區企業集團申請專項資金的,將申報材料直接送交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市、縣、區有關單位申請專項資金的,申報材料送交所在設區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并經其初審后,向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推薦申報。
第十七條申請專項資 金的單位應根據補助項目的性質向受理機關提交下列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貴:
(一)《福建省標準化工作項目補助經費申請表》(見附表);
(二)申請國際標準研制專項補助經費的單位,應提交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出具的參與制定相關國際標準的有效證明材料。申請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研制補助經費的,應提交主管部門批準發布該標準的文件或已正式發布的標準文本;
(三)申請國際標準化組織專業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或工作組補助經費的單位,應提交國際標準化組織的有效證明材料或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出具的有效證明材料;
(四)申請國家級標準化理論科研項目專項補助經費的,應提交下達相關項目主管部門出具的成果鑒定或結題驗收文件;
(五)申請承辦重大標準化活動專項補助經費的,應提交經主管部門批準擬實施的活動方案及經費預算表、經費結算表。
第十八條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對符合條件的補助項 目進行初審,并在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門戶網站上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于每年9月底前向省財政廳提出項目資金初步分配方案。省財政廳、省質監局結合年度工作重點和資金扶持方向,將專項資金納入省質監局下一年度部門預算。部門預算經人大批復后,省財政廳會同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按照預算管理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下達資金。
第四章資金的使用監督與結效評價
第十九條專 頁資金的使用應當注重績效管理,并按規定開展績效評價。
第二十條項目單位應 自覺接受財政部門、行業管理部門和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并按計劃實施項目。
第二十一條專項資金管理中存在虛報、 冒領、截留、挪用等違法行為的,除責令將資金收回省財政外,應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相關部門和單位予以處理,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印發(福建省標準化工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閩財建(2008) 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