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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湖里區促進商貿業穩定發展若干措施 廈湖府辦〔2021〕42號
發布時間:2021-10-28內容編輯: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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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有效促進生產消費外貿旅游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廈府辦規〔2021〕3號)文件精神,進一步促進我區商貿業穩定增長,制定本措施。
第一條 培育壯大批發零售企業
(一)對年營業收入同比上年增加2億至50億元(2億≤增加額<50億)的限上批發、零售企業,按增量部分每1億元獎勵5萬元,封頂250萬元。
(二)對年營業收入同比上年增加50億元及以上(增加額≥50億元)的限上批發、零售企業,所增加的50億元部分獎勵250萬元;超過50億元的部分,每增加1億元獎勵10萬元,封頂600萬元。
(三)對2020年度營業收入不低于200億元的批發、零售企業,2021年度比2020年度實現營收持平及以上的(增長率≥0%),給予一次性存量獎勵50萬元;若企業同時符合本條(一)或(二)款規定情形的,可疊加申請存量、增量獎勵,合計封頂600萬元。
(四)鼓勵限額以下批發單位支持開展限下調查工作、完善工作臺賬、提高數據質量,對納入限下調查的單位每年給予工作補貼1萬元。
第二條 培育社會消費品零售企業
(一)對年零售收入同比上年增加1000萬元至3億元(1000萬元≤增加額<3億)的限上批發、零售企業,按增量部分每1000萬元獎勵6萬元,封頂180萬元。
(二)對年零售收入同比上年增加3億元及以上(增加額≥3億)的限上批發、零售企業,所增加的3億元部分獎勵180萬元,超過3億元的部分,每增加1000萬元獎勵8萬元,封頂600萬元。
(三)對2020年度零售收入不低于10億元的批發、零售企業,2021年度比2020年度實現零售收入持平及以上的(增長率≥0%),給予一次性存量獎勵50萬元;若企業同時符合本條(一)或(二)款規定情形的,可疊加申請存量、增量獎勵,合計封頂600萬元。
(四)鼓勵批發企業提高零售收入。對年度營業收入不低于1億元,且年度零售收入同比上年增長20%及以上的(增長率≥20%)限額以上批發企業,按零售增量部分的5‰給予獎勵,每家企業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五)鼓勵限額以下零售單位支持開展限下調查工作、完善工作臺賬、提高數據質量,對納入限下調查的單位每年給予工作補貼1萬元。
第三條 培育發展餐飲住宿企業
(一)對年餐費收入同比上年增加200萬元至3000萬元(200萬元≤增加額<3000萬元)的限上住宿、餐飲企業,按增量部分每100萬元獎勵1.5萬元,封頂45萬元。
(二)對年餐費收入同比上年增加3000萬元及以上(增加額≥3000萬元)的限上住宿、餐飲企業,按增量部分每100萬元獎勵2萬元,單家企業合計封頂100萬元。
(三)鼓勵限額以下餐飲單位支持開展限下調查工作、完善工作臺賬、提高數據質量,對納入限下調查的單位每年給予工作補貼1萬元。
第四條 拓展零售經營新模式
(一)鼓勵零售企業連鎖經營。對年零售收入同比上年實現增長的限額以上商貿企業,每增加一個歸集于本企業統計且年零售收入在500萬元以上的實體分店,給予5萬元獎勵,封頂50萬元。
(二)鼓勵汽車零售企業提升綠色消費份額。對限額以上汽車零售企業通過銷售新能源汽車(以國家工信部備案的車型為準)提高零售收入的,企業年新能源汽車零售總額同比上年每增加200萬元獎勵1萬元,封頂50萬元。
(三)鼓勵零售企業提高網絡零售收入。對年零售收入同比上年實現增長的限額以上商貿企業,其網絡零售收入同比上年每增加200萬元獎勵1萬元,封頂50萬元。
第五條 鼓勵新增限額以上商貿企業
(一)對上年第四季度前注冊成立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企業,于2021年申報納入限額以上統計并在下一年度實現零售收入增長不低于15%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
(二)對上年第四季度后注冊成立且2021年營業額成功納入限額以上統計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企業,每家企業給予15萬元獎勵;鼓勵企業盡早達限納統,對2021年第四季度以前實現納統的再獎勵5萬元。
(三)對協助推動入駐商家納入限額以上統計的商業綜合體及專業市場運營管理單位,每成功推動一家納統獎勵2萬元。
第六條 鼓勵商貿企業參與東西部協作工作
對銷售產自寧夏回族自治區永寧縣(閩寧鎮)農特產品的湖里區企業,農特產品年營業收入每50萬元,獎勵2萬元,封頂50萬元。承銷企業應與湖里區指定的產銷單位簽訂承銷合同并于合同簽訂后一個月內向區商務局報備,其營業收入須納入東西部協作消費幫扶統計。
第七條 關于扶持有突出貢獻的商貿企業
對我區商貿業營業收入增長有突出貢獻需要特殊扶持的,可另行個案研究確定。
第八條 有關說明
(一)關于本措施的獎勵對象
申請本措施獎勵的對象必須是納入當年區、街考核的湖里區企業或個體工商戶。
(二)申請對象所申請的扶持資金不超過其對湖里區的地方級稅收貢獻。
(三)關于對同一政策不同獎項的申請
本措施的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間不可互相疊加申請;第四條第(一)(二)(三)款間不可互相疊加申請。
(四)關于對不同政策的申請
本措施涉及的扶持政策,與本市、區出臺的其他優惠政策同類的,企業可擇優但不重復享受,扶持政策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關于本措施的審核兌現程序
1.符合本措施扶持條件的企業,應向納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街道辦事處初審后報區商務局審核。區商務局提出審核意見后,將擬獎勵企業名單及獎勵事項征詢區相關部門及各街道辦意見,之后得出最終審核結論。
2.本措施的獎勵資金由區、街按財政體制共擔;區商務局完成申請審核后,根據部門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向區財政申請獎勵金,在獎勵金到位后5個工作日內通知企業兌付,并由企業自行繳交應付稅款。
第九條 本措施由區商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措施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起至本措施發布之日,符合規定的扶持對象可享受本措施的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