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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自主知識產權資助和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貫徹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知識產權戰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大力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識產權,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制度在福州市技術創新和經濟發展中的作用,加快國家知識產權強市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福州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安排,由福州市知識產權局具體負責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扶持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與服務等工作。
第二章 知識產權創造的資助和獎勵
第四條 對專利申請人地址在福州市轄區內的專利申請、專利授權及專利年費進行資助和獎勵,申請資助和獎勵的應在符合條件之日起一年內辦理,逾期視為放棄。
第五條 專利申請資助。按福建省知識產權局規定的范圍予以資助與配套。
第六條 專利授權獎勵。對企業獲得國內發明專利授權的,每件獎勵5000元,委托福州專利代理機構或在榕分支機構代理的,增加獎勵1000元;對事業單位或個人獲得國內發明專利授權的,每件獎勵2500元。
企業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途徑提交的專利國際申請、通過PCT途徑向外國(地區)申請并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全部按省資助金額1:1予以資金配套。
第七條專利年費資助。對國內發明專利自授權公告日滿6年的,企業每件資助2000元,事業單位或個人每件資助1000元;第7-15年的,按省資助金額1:1予以資金配套。
第三章 知識產權運用的資助和獎勵
第八條 專利轉化資助。按照《福州市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若干措施》(榕政綜〔2017〕1897號)進行補助。
第九條 專利權質押貸款貼息。對列入福建省專利權質押貸款貼息項目的同一筆貸款按省貼息資金的1:1予以資金配套,每家企業每次貼息利率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每家企業累計貼息資金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十條 專利獎獎勵。福州市專利獎每兩年評審一次,分為專利金獎和優秀獎兩檔,對獲得福州市專利金獎和專利優秀獎的專利權人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和5萬元。
對獲得中國專利獎金獎、銀獎和優秀獎的專利權人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20萬元、10萬元;對獲得中國外觀設計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專利權人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8萬元、5萬元。
第四章 知識產權保護的資助和獎勵
第十一條 專利導航資助。對被列入國家、省專利運營或專利導航試點企業的,分別給予一次性資助20萬元、10萬元。
第十二條 專利保險保費補貼。對企業購買專利保險按實際支出保費的50%給予補貼,每家企業年度補貼不超過5萬元。
第十三條 專利維權援助。對專利權人為企業的,在國內開展的專利侵權案件中一審、二審勝訴的分別給予一次性資助2萬元;在境外開展的專利侵權案件中勝訴的給予一次性資助5萬元。同一申請人年度資助不超過10萬元。
第十四條 對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的快速維權中心,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
第五章 知識產權服務的資助和獎勵
第十五條 優勢、示范企業獎勵。對認定為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省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15萬元、20萬元、25萬元。對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通過復核的,給予10萬元獎勵。
第十六條 知識產權貫標資助。對通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國家標準認證或再認證的企業單位,給予一次性資助15萬元,同一企業只資助一次。
對通過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國家標準認證或再認證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專利代理機構,給予一次性資助10萬元,同一單位只資助一次。
第十七條 知識產權服務獎勵。對上一年度代理的發明專利授權量50件以上專利代理機構,按照每10件給予3000元獎勵,每家機構年度獎勵額度不超過30萬元。
對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知識產權分析評議服務示范機構、知識產權分析評議服務示范創建機構、全國知識產權服務品牌機構、全國知識產權服務品牌機構培育單位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5萬元、10萬元、10萬元、5萬元。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申報單位或個人應提供真實的材料和憑證,如有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已發放的資助和獎勵全數追回,且3年內不予資助和獎勵;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福州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福州市自主知識產權獎勵辦法》(榕政綜〔2014〕68號)同時廢止,其他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