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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11-09-23內容編輯: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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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陜西省委、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關中統籌科技資源改革,率先構建創新型區域的決定》(陜發〔2011〕7號)和《關于印發<陜西省“十二五”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的通知》(陜科計發〔2011〕67號),加強對陜西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工程中心”)的運行管理,參照科技部《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暫行管理辦法》(國科發計字〔1993〕060號),結合陜西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程中心是陜西省統籌科技資源改革的重要載體,是陜西省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有益補充和后備軍,是強化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建設的重要平臺,是推動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重要力量,是促進重大科技成果在陜西轉化和產業化的“孵化器”。
第三條 工程中心是依托有關法人單位組建的具有工程技術開發能力的科研開發實體,實行“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運行機制和“定期考評、動態調整、分類支持”的管理機制。
第四條 省科技廳是協調在陜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和負責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政策制定、宏觀指導、整體布局、組建批準、跟蹤管理和考核評估。
第二章 建設原則和主要任務
第五條 工程中心的組建原則:
(一)符合陜西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符合陜西省產業結構調整的方向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要求;擁有較好的工程技術研究、設計基礎和豐富的成果轉化背景及經驗。
(二)具有技術水平高、工程化實踐經驗豐富的工程技術帶頭人;擁有一支數量適當、結構優化、高水平的工程技術研究、開發和實施隊伍;擁有強有力的組織機構、管理團隊和良好的運行機制。
(三)具備工程技術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有比較完備的檢測、分析、測試手段和工藝設備,具備承擔綜合性工程技術試驗任務和服務的能力。
(四)有籌措資金的能力和信譽,能為工程中心的運行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技術支撐及后勤保障。
(五)重視發揮市場作用,能夠根據行業發展需求和市場需求,吸納早期研發成果進入工程中心孵化,并具備吸引外部投資用于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的影響力。
第六條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務:
(一)根據陜西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面向資源主導型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特色優勢產業和民生科技產業,研究開發本行業領域重大關鍵性、基礎性和共性技術,對有廣闊應用前景的科研成果進行系統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為適合企業規模生產提供成熟配套的技術工藝和裝備,推動相關行業和領域科技進步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
(二)承接企業、科研機構和高校等單位委托的工程技術研究、設計和試驗任務,為相關企業提供技術咨詢、產品檢測、質量監督及技術信息等服務,參與國家和行業技術標準的研究制訂,提升行業、領域的科技競爭力。
(三)承接國家和地方科研機構、高校的科技成果,促進產、學、研結合,推進重大科技成果在陜西轉化和產業化。
(四)積極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引進國外最新工藝與技術,并進行消化、吸收與再創新,不斷促進自主創新能力的提升。
(五)培養相關行業和領域的高水平工程技術研究人才和管理人才,組織開展本市企業、行業的工程技術人才培訓。
第三章 申請條件和審批程序
第七條 申報對象應是在我省注冊的法人單位,對本領域技術創新及行業進步具有較強的影響力。
第八條 行業龍頭企業申請工程中心,或與科研院所和高校聯合出資成立公司申請工程中心的,予以優先認定。
第九條 以產學研聯盟等形式共同申請工程中心的,必須確立一個主建法人單位,并附有共建協議書,明確各方權責。
第十條 以行業龍頭企業為主要依托單位提出組建工程中心,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較強的新技術和新產品研發需求,研發活動活躍;有一定數量較高水平的工程技術研究與工程設計人員組成的技術開發團隊和能夠承擔工程試驗任務的熟練技術工人;
(二)有籌措資金的能力和信譽,每年用于研究開發的經費達到銷售收入的2%以上,其中高新技術企業和創新型企業研發經費占銷售收入的比重必須高于國家有關規定1個百分點,為工程中心建設投入不得少于總投入的70%;
(三)具備工程技術試驗手段和基礎設施,能夠為工程中心的運行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科研用房建筑面積達到800平方米以上,科研儀器設備原值不少于500萬元;
(四)有較好的科技成果轉化業績和具有市場前景的重大科技項目,具備承擔綜合性工程技術試驗任務的能力,其研究開發的產品在國內市場具有一定的競爭力,上年度產品銷售收入達到5000萬元以上。
第十一條 以科研院所、高校為主要依托單位提出組建工程中心,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研發能力在省內同行業中居領先地位,具有一支技術水平高的研發團隊和工程化實踐經驗豐富的工程技術帶頭人;
(二)具備開展工程化開發的檢測、分析、測試手段和必備的工藝設備和場地,為工程中心提供的科研用房建筑面積達到500平方米以上,科研儀器設備原值不少于400萬元;
(三)有較好的工程技術研究設計基礎,曾承擔并完成了國家或省上重點科技任務;
(四)有較強的成果轉化能力和向企業轉移工程技術成果的成功經驗,在該領域要有自己的具有一定規模的產業,或者具有明確的服務對象,并與之有良好的合作關系;
(五)能落實建設經費,為工程中心建設投入的經費不少于新增總投入的30%。
第十二條 申請程序
1、申請組建省級工程中心的依托單位按照要求提出申請,各歸口管理部門在嚴格審查的基礎上,擇優向省科技廳推薦申報;
2、省科技廳組織行業和管理專家進行實地考察和方案論證,并依據論證結果決定是否批復組建;
3、接到批復同意組建工程中心的依托單位,按照論證后的組建方案進行工程中心的組建工作。
工程中心采取邊建設、邊運行的方式,組建期限一般為一年,對于條件成熟、運行良好的工程中心可適當縮短組建期。
第十三條 驗收掛牌
在建工程中心工作完成后,由依托單位按照相關要求提出驗收申請,省科技廳組織有關專家進行驗收。對驗收合格的在建工程中予以授牌,統一命名為“陜西省XX(產業領域)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英文名稱為“Shaanxi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XX”。對驗收不合格的在建工程中心,限期半年改進,到期仍未達到驗收要求的,撤銷其組建批復。
第十四條 根據我省經濟、科技發展的需要,鼓勵國家在陜科研院所按照自愿原則申請陜西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或采用省部聯建的方式為陜西地方經濟、科技發展服務。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十五條 工程中心的依托單位具體負責工程中心的日常運行;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檢查工程中心的建設計劃執行情況,監督經費的使用,協調解決運行期間存在的問題,協助做好驗收和評估工作。
第十六條 工程中心應充分利用依托單位現有的科研、人才等綜合優勢和基礎條件,依托單位應為工程中心提供行政保障和后勤支撐等。
第十七條 工程中心實行依托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組成一個高效、精干、團結的領導班子。領導成員應具有改革創新的精神、較高的業務技術水平,熟悉相關行業國內外的技術發展趨勢,有很強的組織管理及社會活動能力。
第十八條 工程中心應設立技術委員會,一般為7-15人,由依托單位和國內外同行及相關領域知名專家、產業化方面的企業經營管理專家組成,其中依托單位的委員人數不超過三分之一。技術委員會主要職責是:審議工程中心的發展規劃,研究開發工作方向、計劃和項目,評價工程設計試驗方案,督促檢查研究進展,組織學術交流,提供技術經濟咨詢及市場信息等。工程中心的技術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
第十九條 工程中心可參照現代企業制度,健全人員、財務、資產、分配和考核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條件成熟的,可以申請工商注冊,依法經營。
第二十條 工程中心實行開放、流動的管理機制,其人員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構成。固定人員編制由依托單位自行核定,原則上在現有編制中調劑解決。
第二十一條 工程中心應積極創造條件,吸收省內外相關研究人員攜帶科研成果進行工程化開發和轉化。工程中心的各依托單位或各技術合作方,要根據國家現行關于知識產權方面的規定,簽訂有關技術合作研究或轉讓合同(責任書),明確各方的責、權、利關系,建立互惠互利的開放合作機制。
第五章 考核與評估
第二十二條 省科技廳對工程技術中心實行年度考核、現場檢查與定期評估相結合的動態管理。
第二十三條 工程中心應當在每年年底報告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經依托單位和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科技廳。
第二十四條 依托單位應對工程技術中心運行情況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報歸口管理部門和省科技廳備案。
第二十五條 省科技廳依照《陜西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評估規則》指定第三方評估機構對工程中心進行評估,評估周期為3年。評估結果是省科技廳對工程技術中心進行經費資助的主要依據?!蛾兾魇」こ碳夹g研究中心評估規則》另行發布。
第二十六條 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四個等級。
對達到優秀等級的工程中心將給予后補助支持并優先向科技部推薦國家級工程中心;
對達到良好等級以上的工程中心給予表彰;
評審結果為不合格等級的工程中心,將限期一年進行整改。到期后不申請評估的工程中心和評審后仍為不合格等級的工程中心,將取消其“陜西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資格;其第一依托單位和負責人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陜西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第六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七條 省級各類科技計劃,按照重點支持、兼顧平均的原則,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工程中心的申請項目。
第二十八條 支持工程中心及其依托單位開展機制創新,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股權投資、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股權激勵、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等各項先行先試政策優先在符合條件的工程中心及其依托單位推廣落實。
第二十九條 鼓勵工程中心將可開放的儀器、設備及成套試驗裝備加入陜西省科技基礎設施平臺建設,并充分利用省科技條件平臺儀器設備開展科研工作。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1年9月23日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