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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科技金融融合業務補助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鹱饔们袑嵵С中∥⑵髽I和“三農”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6號)、《陜西省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建設行動計劃》(陜金融發〔2017〕9號)、《西安市科技金融產業發展規劃(019一2021年)》(市政辦發〔2019〕10號)文件精神,發揮財政科技貼息補助資金支持作用,引導金融資源向科技領域配置,拓寬融資渠道,降低融資成本,促進我市科技企業創新發展,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金融融合業務補助是指對獲得科技金融融合業務支持的科技企業和為我市科技企業提供科技金融融合業務服務的合作機構給予的貼息、補助及獎勵等政策支持。具體包括流動資金貸款貼息、擔保補助、科技保險保費補助、天使投資獎勵等形式。
第三條 科技金融融合業務補助采取后補助方式,每年通過市金融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由市科技局會商市財政局通過年度預算進行安排。
第四條 申請業務補助的科技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市科技局委托西安科技金融服務中心有限公司(簡稱“金融中心”)審核并出具推薦函確認的科技企業。
(一)注冊地和納稅地在西安市轄區,無不良記錄,未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二)符合集成電路(光電芯片)、信息技術、生物技術、人工智能、智能制造、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等硬科技產業領域。
(三)科技企業按辦法以無形資產(包括專利、商標、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應收賬款、股權等)質押,通過擔保、保險或者銀行直貸獲得貸款融資等.
(四)推薦日上年度銷售收入在4億元(含)以下(以擔保公司審核的收入或無擔保貸款銀行審核的收入為準).
二、未出具推薦函,但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和列入上市科技企業培育數據庫、定期報送有關資料的科技企業。
第五條 合作機構是指經市科技局金融中心確定的銀行、保險、擔保、創投等機構.
第二章 流動資金貸款業務補助標準
第六條 短期流動資金貸款業務補助。
短期流動資金貸款,是指科技企業采用無形資產進行質押,經擔保公司擔保、保險公司承?;蛘咩y行直貸等方式,獲得合作銀行1年以內(含1年)貸款的融資產品。無形資產質押比例不低于貸款金額的50%(含)。具體業務補助支持方式包括貼息補助、擔保補助、保費補助等.
一、貼息補助??萍计髽I按照貸款協議約定全額還本付息后,對貸款中涉及無形資產質押部分給予貼息補助.
(一)對出具推薦函的擔保貸款企業以及銀行直貸企業,推薦日上年度營業收入在5000萬元(含)以下的,按照無形資產質押額的3%給予貼息補助;推薦日上年度營業收入在5000萬-4億元(含)的,按照無形資產質押額的1%給予貼息補助。每家企業每年貼息總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
(二)對出具推薦函的保險貸款企業,企業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后,按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中約定貸款本金的2%給予保險保費補助,每個企業每年最高補助額度不超過20萬元.
(三)對未出具推薦函的貸款企業,但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和列入上市科技企業培育數據庫,定期報送有關資料,按照貸款金額0.5%、每家企業最高不超過10萬元的貼息標準給予補助。總貼息額度根據當年專項資金預算控制,統籌安排。
二、擔保補助。合作擔保公司向推薦企業提供短期貸款擔保服務時,擔保費率原則上不高于1.5%(含),且不得收取推薦企業擔保保證金.
(一)貸款企業推薦日上年度營業收入在5000萬元(含)以下的,按照年均擔保余額的1.5%給予擔保補助;貸款企業推薦日上年度營業收入在5000萬-4億元(含)的,按照年均擔保余額的1%給予擔保補助,單戶貸款企業最高不超過20萬元。
(二)合作擔保公司僅利用無形資產質押作為反擔保條件的擔保貸款業務,按照年均擔保余額的2%給予擔保補助,單戶貸款企業最高不超過20萬元.
短期流動資金貸款項下,合作擔保公司每家每年補助總額不超過1500萬元.
第七條 中期流動資金貸款業務補助。
中期流動資金貸款,是指科技企業采取集合信貸計劃形式,獲得合作銀行1年以上、3年以內(含3年)中期貸款的融資產品。原則上企業無形資產質押比例不低于貸款金額的50%(含).具體業務補助支持方式包括貼息補助、擔保補助等。
一、貼息補助。貸款企業按照貸款協議約定到期全額還本付息后,按照貸款企業每年年均貸款余額最高不超過2%計算,一次性給予貼息補助.
二、擔保補助。合作擔保公司向推薦企業提供中期貸款擔保服務時,擔保費率原則上不高于1%(含),且不得收取推薦企業擔保保證金。按照合作擔保公司每年年均擔保余額中無形資產質押額的2%給予擔保補助。
中期流動資金貸款項下,合作擔保公司每家每年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三章 科技保險保費補助標準
第八條 科技保險保費補助。科技保險保費補助是指對于參加科技保險的科技企業,按照保費的一定比例給予保費補助支持。
一、責任風險保障類、出口貿易保障類和董事監事高管人員責任保障類,按實際保費支出的50%給予保費補助;財產保障類和員工保障類,按實際保費支出的40%給予保費補助。以上險種每個企業每年最高補助額度不超過20萬元,
二、省、市、區三級累計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實際繳納保費的80%。
第四章 天使投資獎勵
第九條 天使投資獎勵.各類股權投資基金投資我市轄區內創新創業企業的投資獎勵,原則上參照《西安市加快金融業發展若干扶持辦法》(市辦字〔2017〕217號)執行.對于在市科技局備案的創投機構,投資于注冊地和納稅地在我市轄區、成立時間5年以內、年審計銷售收入不超過5000萬元(含)人民幣的高新技術企業,未獲得市級財政同類獎勵支持的,按照本辦法給予投資獎勵。
獎勵額度為實際投資額的1%,單筆單戶不超過20萬元,每家創投機構每年累計補助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第五章 申請程序
第十條 每年1月、7月,科技企業和合作機構根據申報通知要求報送申請材料,金融中心對申請材料核實確認無誤后,形成匯總材料。市科技局對匯總材料進行審核,確定擬補助支持項目計劃,交由第三方中介機構審計及市財政局復核后,進行社會公示,撥付貼息補助資金.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一條 市科技局負責指導、監督科技金融融合業務補助資金工作的開展。負責建立補助資金預算管理工作機制。組織對補助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對補助資金的撥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撥付,配合市科技局開展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績效評價工作.建立合作業務報告制度。各合作機構應每季度向市財政局負責補助資金的預算編制和項目資金
第十三條 金融中心報送合作業務情況報告,金融中心應每半年向市科技局報送合作業務情況報告。
第十四條 建立監督評價機制。各合作機構應主動接受市級科技、財政及各級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及績效評價工作,確保合作業務的高效開展和補助資金的規范使用。對科技金融合作業務做出重大貢獻的機構和個人,市科技局可根據業務開展情況制定表彰和獎勵方案。
第十五條 獲得補助資金支持的各合作機構,若有弄虛作假套取或與企業合伙套取財政資金以及其它違法違規情形的,將取消其開展科技金融合作業務的資格,對造成財政資金損失的,將依法啟動資金追繳程序。
第十六條 獲得補助資金支持的科技企業,若有弄虛作假騙取貼息補助資金以及其它違法違規情形的,3年內不得申報和享受政府各類政策支持,對造成財政資金損失的,除將企業及責任人列入不守誠信黑名單外,將依法啟動資金追繳程序并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西安市科技金融結合信貸業務資金管理辦法》(市財發〔2016〕20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