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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安區鼓勵數字經濟產業發展扶持辦法
發布時間:2019-02-22內容編輯: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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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實施國家大數據戰略加快建設數字中國的重要指示精神,省委省政府數字經濟戰略部署,廈門市“雙千億”戰略要求,進一步優化翔安區產業結構,發展壯大翔安區數字經濟產業,鼓勵數字經濟企業落戶翔安區,推動產業轉型升級,促進數字經濟產業園的建設,根據國家、省、市有關促進數字經濟產業發展的文件精神,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經數字經濟產業園管委會審核的企業。入駐企業應具備:
1.商事登記地、納稅、統計均歸屬翔安區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企業應從事:人工智能、智能制造、集成電路、軟件技術、大數據應用、精準醫療、生物醫藥、醫學檢測、物聯網、云計算、網絡通信、信息安全、虛擬現實、衛星應用技術、數字創意、產業生態服務等數字經濟產業領域及經認定為科技含量較高,成長性較好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的企業。
3.產品研發及生產過程應符合相關環保要求。
第三條 貢獻獎勵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 規定的入駐企業,對翔安區年財政實際貢獻達到一定標準的給予貢獻獎勵。
企業上一會計年度營業收入(以財務審計報告為準,下同)首次達到1000萬元(含)以上至3000萬元以下的,前兩年按照企業繳納的增值稅和企1.業所得稅對翔安區財政實際貢獻的80%給予獎勵,后三年按照企業繳納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對翔安區財政實際貢獻的40%給予獎勵。若第二年起后四年,企業年營業收入總額未達到1000萬元(含)以上的,不享受當年度獎勵。
2.企業上一會計年度營業收入首次達到3000萬元(含)以上的,前兩年按照企業繳納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對翔安區財政實際貢獻的100%給予獎勵,后三年按照企業繳納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對翔安區財政實際貢獻的50%給予獎勵。若第二年起后四年,企業年營業收入總額未達到3000萬元的,按本條 第1項享受當年度獎勵。
3.世界500強、國內民營企業500強、經認定的獨角獸企業、瞪羚企業和其它經區政府批準引進的重點企業,按照企業繳納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對翔安區財政實際貢獻的100%給以獎勵,連續獎勵五年。
4.企業上一年營業收入高于2000萬元(含)低于5000萬元,且營業收入同比增長25%及以上;或企業上一年度營業收入高于5000萬元(含)低于1億元,且營業收入同比增長20%及以上;或企業上一年度營業收入高于1億元(含),且營業收入同比增長15%及以上,對其營業收入增量部分進行獎勵。獎勵額度為增量5%。,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四條 租金及裝修扶持
(一)對經確認為重點引入企業給予以下扶持:1.租賃園區廈門坤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物業的房租給予第一年免租金、第二年按租金的30%收取、第三年按租金的50%收取,第四年按租金的80%收取。2.租賃園區已售辦公物業的,給予第一年每個月每平方米租金補貼20元,第二年每個月每平方米租金補貼15元,第三年每個月每平方米租金補貼10元。3.按照企業實際裝修的面積給予每平方米100元的一次性裝修補貼。4.上述1-3扶持政策每家企業補貼面積不超過1000平方米。
重點引進企業包括:1.引進的上一年度年營業收入達3000萬元以上或對翔安區財政實際貢獻達到100萬元以上且經認定為科技含量較高,成長性較好的數字經濟產業企業。2.經認定為國家“千人計劃”、福建省“百人計劃”、廈門市“雙百計劃”人才團隊、世界500強、國內民營企業500強、經認定的獨角獸企業、瞪羚企業。3.其他經區政府批準引進的重點項目。
(二)對一般企業給予以下扶持:1.租賃園區廈門坤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物業的房租給予第一年按租金的30%收取、第二年按租金的50%收取、第三年按租金的80%收取。2.按照企業實際裝修的面積給予每平方米50元的一次性裝修補貼。3.上述1-2扶持政策每家企業補貼不超過1000平方米。
(三)鼓勵符合本辦法第二條 規定的企業自建創新孵化器、超算中心、醫療實驗室、臨檢中心及影像中心等公共服務平臺。租賃翔安數字經濟產業園辦公物業,經管委會研究同意,按其實際租用的辦公物業面積給予五年免租金,不再享受裝修補貼。
租房企業須在租房之日起半年之內完成裝修和入駐辦公才能申請租金和裝修補貼,購房企業須在交房之日起一年之內完成裝修和入駐辦公,才能申請裝修補貼。裝修補貼同一企業只能申請補貼一次,不能重復申請。
第五條 平臺扶持
對經管委會研究認定的公共技術研發平臺和公共測試檢驗平臺(如超算中心、醫療實驗室、臨檢中心及影像中心等),按設備每年實際投入費用(以相關購買票據和實物照片為準)的30%給予補助,每年最高不超過200萬元,資助年限不超過三年。
第六條 住房支持
根據翔安區人才住房的相關政策,在翔安區企業人才住房分配中安排部分房源,專項解決數字經濟產業企業的人才住房問題。符合本區人才住房政策的,可按《翔安區高層次人才公寓管理暫行辦法》及《翔安區區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七條 引進人才獎勵
1.引進高級人才獎勵。對企業所聘用的上一年度實際個人工資薪金所得高于40萬元(含)的企業管理和技術人才,按以下兩種方式之一給予補貼:(1)按其年度因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對區級財政實際貢獻的100%給予獎勵,連續獎勵三年。(2)若在翔安區購買商品住房且正在償還購房款的,給予每個月實繳購房貸款還款額45%的購房貸款補貼,且每月購房貸款補貼不超過其工資薪金對區級財政實際貢獻的100%,連續獎勵五年。
2.引進骨干人才補貼。對企業聘用的全日制博士生或上一年度實際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稅前)高于25萬元(含)且低于40萬元(不含)的骨干人才,按以下兩種方式之一予以補貼:(1)給予每月3500元生活補貼,連續補貼三年;(2)若在翔安區購買商品住房且正在償還購房貸款的,給予每個月實繳購房貸款還款額45%的購房貸款補貼,且每月購房貸款補貼不超過3500元,連續補貼五年。
3.產業人才補貼。對企業聘用的全日制碩士研究生或上一年度實際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稅前)高于15萬元(含)且低于25萬元(不含)的產業人才,按以下兩種方式之一予以補貼:(1)給予每月2500元的生活補貼,連續補貼三年。(2)若在翔安區購買商品住房且正在償還購房貸款的,給予每個月實繳購房貸款還款額45%的購房貸款補貼,每月購房貸款補貼不超過2500元,連續補貼五年。
符合上述1.2.3規定的人才,可選擇先享受生活補貼,再享受購房貸款補貼,合計補貼不超過五年。
4.新員工補貼。對企業上一年度聘用的初次來廈門就業全日制本科畢業生屬教育部公布的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雙一流)建設高校的畢業生的,給予每月1500元的生活補貼,連續補貼三年。
5.個人股東獎勵。公司個人股東年度紅利或股權轉讓所得產生的個人所得稅達8萬元以上的,按其個人所得稅對翔安區級財政實際貢獻的80%給予獎勵。每人每年所獲得的獎勵總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同一人才同一時間最多僅能享受以上1、2、3、4條中的一條 。相關人才因申報條件變化而適用不同款的,自薪資變更當月起,享受新的對應款,已享受原條款時長計入新款總時長;相關人才在企業間流動的,由新企業為其申報自入職月份起的相關款,在原企業享受相關項時長和享受政策中斷時長均計入新項總時長。
上述第2、3、4條,工作時間計算到月,當月達到15天(含)以上的按一個月計算,不足15天的不計當月。
上述第1、2、3、4、5條所列“連續補貼三年/五年”,是指連續的三/五個自然年度,到最后一個自然年度的第12個月份終止。
每家企業當年獲得以上五條人才獎勵和補貼的總額,不超過當年該企業中所有個人股東、高級管理、技術人員及其他員工因個人所得對區財政實際貢獻的四倍。若企業可申報人才獎勵和補貼的總額超過上述限額的,由企業在限額范圍內自行協調各相關人才的具體獎勵和補貼額度,再進行申報。
相關獎勵和補貼由企業于次年集中申報一次,如獲批通過,資金將撥付到企業,企業須在資金到賬后兩個月內撥轉至相關人才個人賬戶,并將撥轉情況報備園區管委會。
第八條 研發補貼
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對上一年度營業收入高于1000萬元(含)的企業,按照其上一年度在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的10%予以獎勵,最高額度不超過300萬元。稅收計算項為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兩大稅種,且不含企業的免抵退部分。企業可同時享受該條 款與市級研發補貼政策。
對于重大項目,或是產業具有高成長性、技術具有較強前瞻性、產品能填補國內外空白的研究開發項目或是參與制定國際、國內行業標準的需特殊扶持的研發補貼,可另行個案研究確定。
第九條 專項資金扶持
鼓勵入駐企業申報國家、省、市各類專項扶持資金,對入駐企業獲得國家、省有關主管部門專項資金扶持的,按國家、省有關部門實際撥付資金額分別給予1:1的配套扶持。
第十條 專利扶持
鼓勵企業申報專利。企業可申請專利資助,對獲得境外發明專利授權按每個國家每項資助3萬元,同一發明專利獲得多個國家授權時,以5個國家為限。在國內獲得發明專利進入實質性審查階段的資助5000元,獲得授權每件再獎勵5000元;實用新型授權每件獎勵1000元。每個企業或個人每年累計獎勵金額不超過50萬元。
第十一條 參展補貼
企業上一年度參加省、市、區組織的國內外專業展會的,按參展展位費的50%予以補貼。單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15萬元。
第十二條 產業基金扶持
翔安區政府設立產業母基金和專項子基金,重點針對入駐企業提供股權投資及相關科技金融服務。
第十三條 融資擔保政策支持
國有擔保公司為科技型的入駐企業融資提供政策性擔保扶持。
第十四條 鼓勵與廈門火炬高新區管委會開展聯合招商,采取政策疊加的形式引進優質項目。入駐健康翔安智谷的企業同時符合本辦法、《翔安區健康醫療大數據孵化器、加速器暨產業組團管理辦法》、翔安區或廈門火炬高新區的其他扶持政策,企業可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享受。對獲得上級政府扶持資金的企業,如上級扶持資金包含區級承擔部分的,不予重復享受。符合條件的企業每一年度的補貼于次年申請。
第十五條 入駐企業經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各項扶持政策:
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政策,從事非法活動的。
(二)因涉嫌違法行為正在被有關部門調查或被處罰后未滿兩年。
(三)未按規定進行稅務申報、統計申報和企業年報申報的。
(四)入駐數字經濟產業園的企業在合同期限內擅自轉租、轉售、抵押或改變其原有使用功能等不按合同約定使用辦公用房的。
(五)企業違反園區管理及其他有關各項管理規定的。
第十六條 企業不得對同一項目或活動重復申請資助,如有違反,五年內不得申請翔安區相關資助。對因虛假申報獲得資助的企業,一經查實即追回相應資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鼓勵區屬國有企業積極開展招商引資,按照“誰招商、誰受益”的原則,區屬國有企業成功引入數字經濟產業園的企業,經管委會和入駐企業確認,區國資辦對國有企業年終考核時,以引入企業前五年產生的稅收翔安區本級地方留成總額為測算依據,按一定比例視為該區屬國有企業實現的利潤進行考核。
為調動翔安投資集團的積極性,配合管委會招商、宣傳、推廣等活動,提升數字經濟產業園運營服務能力,促進優質項目落地,自2018年1月1日起,除其它國企招商的企業外,區國資辦對國有企業年終考核時,按新引進入駐翔安區數字經濟產業園的企業前五年產生的稅收翔安區本級地方留成總額為測算依據,按一定比例視為翔安投資集團實現的利潤進行考核。
本條款的具體細則由區國資辦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鼓勵機構或自然人為我區引進數字經濟企業,引進企業符合數字經濟產業方向,且自注冊之日起一年內企業繳納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對翔安區財政實際貢獻達到100萬元以上,按照企業首個完整年度在翔安區繳納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對區財政實際貢獻的10%給予引薦人(團隊)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引薦人(團隊)應同時滿足以下認定條件:
(一)協助區政府與項目投資方建立直接聯系,在項目引進中起到實質性的促成作用。
(二)應具有項目投資方的引薦證明。
(三)機關、事業單位公職人員及區屬國企相關人員不得享受本條 規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規定的扶持獎勵項目,由翔安區數字經濟產業園管委會下屬的園區招商服務中心統一受理,并由翔安區財政局、商務局共同審核,報數字經濟產業園管委會研究后給予扶持和獎勵,相應獎勵和扶持資金納入區商務局部門預算,通過國庫集中支付兌現。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指金額均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第二十一條 享受本辦法獎勵的企業,承諾自首次申請獎勵年度起15年內不得遷出翔安區,否則返還全部獎勵金。變更公司名稱的,只能延續享受,不重復獎勵。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相關條 款由翔安區數字經濟產業園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