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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初創企業補貼申報條件、材料、補貼標準
初創企業,是指在本市登記注冊3年內的從未享受過創業補貼的小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
政策依據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深府〔2015〕70號)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進一步促進就業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規〔2018〕30號)
《深圳市自主創業扶持補貼辦法》(深人社規〔2015〕20號)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深圳市財政委員會關于擴大自主創業扶持補貼對象范圍及提高補貼標準的通知》(深人社規〔2016〕18號)
申請對象
已經通過自主創業身份核實的自主創業人員。
申請條件
符合補貼條件的自主創業人員在本市創辦初創企業,自取得商事主體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注冊登記手續)之日起正常經營6個月以上(本人在其初創企業連續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6個月以上,畢業學年本市普通高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在校學生除外),可申請初創企業補貼。提出初創企業補貼申請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初創企業在商事登記成立3年內;
(二)普通高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畢業生,留學回國人員在畢業5年內;
(三)初創企業實體需正常經營;
(四)自主創業人員(含合伙創辦企業的合伙人)是初創企業出資人;
(五)除本市普通高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在校學生,休學大學生;畢業5年內的普通高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畢業生及留學回國人員;法定勞動年齡港澳居民外,自主創業人員需為深圳戶籍。
補貼標準
申請材料
自主創業人員可在初創企業正常經營滿6個月以后攜帶相關資料到注冊地所在街道行政服務大廳提出初創企業補貼申請,填寫補貼申請表,提交以下資料:
(一)深圳市自主創業補貼申請表;
(二)身份證或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香港、澳門居民提供)或港澳居民居住證(三種證件選擇一項提供即可,需驗原件、留存復印件);
(三)初創企業銀行基本存款賬戶(單位蓋章);
(四)稅務登記證(辦理了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不需提供)及申請當月當前六個月的納稅證明。
其他
(一)合伙創辦企業且符合初創企業補貼條件的自主創業人員應一起提出初創企業補貼申請,可書面委托合伙人或股東之一代為提出申請,并遞交相關資料。以同一初創合伙企業提出初創企業補貼申請的,以受理申請時符合社保補貼條件的申請人數為準,后續不能再增加其他申請人。
(二)本市普通高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在校學生首次申請各項創業補貼必須由本人現場提出,并簽署誠信申報承諾。
(三)該補貼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已經領取自主創業人員初創企業補貼的創業者不得重復享受,不予追溯補貼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