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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關于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申請補貼和獎勵有關事項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發布時間:2021-08-27內容編輯: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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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促進困難群體就業,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就業援助政策的通知》(深府〔2013〕60號)、《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深府規〔2017〕12號)有關規定,現就申請和支付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各項補貼、獎勵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請補貼和獎勵的條件
(一)在本市注冊登記且依法納稅的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同時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可以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和招用獎勵:
1.與招用人員簽訂1年及以上勞動合同;
2.按規定為招用人員繳納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
3.工作(崗位)地點在本市范圍內的;
4.工種崗位不屬于下列情形之一:
①非員工制的家政服務(含鐘點工);
②促銷員、推銷員、產品(服務)推廣員、業務員、送單員、業務經理(助理)、私人家庭作坊、個體商販;
③無固定薪金、無固定工作地點、工作內容不明確或者工作時間不飽和的;
④個體工商戶主及其招用的就業困難人員、零就業家庭人員和未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但登記失業滿3個月的35周歲以上女性、45周歲以上男性失業人員(以下簡稱“35/45人員”)、企業投資者、經營者;
⑤社區股份有限公司招用“農轉居”就業困難人員;
⑥勞務派遣機構招用就業困難人員、零就業家庭人員和35/45人員派遣往用工單位的;
⑦對從原用人單位離職辦理失業登記、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并重新在原用人單位上崗的,困難認定時間與回原單位工作時間相距不足12個月的。
(二)用人單位承擔政府采購的工程、服務項目時,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并符合本通知第一條所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但不能申請招用獎勵。
(三)用人單位招用經認定的零就業家庭人員并符合上述條件的,可以按照就業困難人員的補貼項目和標準給予補貼。但零就業家庭人員年齡不滿35周歲的失業人員享受補貼和獎勵等政策時間不超過1年。
(四)用人單位招用35/45人員并符合上述條件的,可以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和招用獎勵,不能申請崗位補貼。
二、補貼和獎勵標準
(一)崗位補貼
按每人每月900元的標準對上崗的就業困難人員給予崗位補貼。崗位補貼不列入工資計算。
(二)社會保險補貼
按本市最低繳交社會保險費標準,對單位承擔部分100%給予社會保險費補貼,個人應當繳交的社會保險費部分由其本人支付。
(三)招用獎勵
1.招用就業困難人員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標準給予用人單位獎勵。
2.招用35/45人員并符合本通知第一條所列條件的,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標準給予用人單位獎勵。
三、申請補貼和獎勵的程序
用人單位通過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自行招聘就業困難人員(含零就業家庭人員、35/45人員,下同)均可以申請補貼和獎勵。辦理程序如下:
(一)招用備案
1.申請。用人單位應在與就業困難人員正常履行勞動合同并為其繳交社會保險的次月月底前提交招用備案申請,未在規定時間履行備案手續的不能申請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補貼和獎勵。
2.審核。用人單位注冊地所在區或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在收到申請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二)補貼和獎勵
1.申請。用人單位應在招用備案通過后的下一季度首月20日前進行補貼和獎勵的首次申請,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在首次申請補貼后,以三個月為周期,于每季度首月20日前,進行補貼和獎勵的申請。
2.審核。用人單位注冊地所在區或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在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3.公示。公示7天有異議的,經過調查不符合補貼條件的,不予補貼并告知申請人;公示無異議的,進入支付環節。
4.支付。公示通過后次月月底前,按規定程序據實將補貼和獎勵分別撥付用人單位和員工的銀行賬戶。
(三)申請材料和程序
招用備案、補貼和獎勵的申請、審核、公示和支付等具體經辦流程和所需材料由市公共就業服務部門通過辦事指南另行制定。
(四)享受補貼和獎勵期限
享受補貼和獎勵起始時間從用人單位辦理招用備案手續后發放員工整月工資并正常繳納社會保險第一個月時起算(用人單位延期申請的最長可以追溯6個月),除享受政策之日距其法定退休年齡(男60周歲,女工人身份50周歲,女干部身份55周歲)不足5年的人員可以延長至退休外,其他人員累計最長不超過3年。
四、停止支付補貼和獎勵
(一)用人單位或者已上崗就業困難人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終止發放補貼和獎勵:
1.因用人單位原因,連續未繳交社會保險3個月以上;
2.已上崗就業困難人員享受補貼期間改由其他單位繳交社會保險(但員工在原補貼申請備案用人單位所屬的集團公司內部崗位流動,以及用人單位名稱依法變更的除外);
3.已上崗就業困難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4.享受補貼和獎勵時間已滿規定期限;
5.用人單位備案通過后超過規定申請補貼時間6個月以上。
(二)因用人單位原因連續未交社會保險不超過2個月的,應當重新為員工繳交社會保險后方能繼續申請補貼和獎勵。停交期間的補貼和獎勵不予支付。
五、監督和管理
(一)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在每期補貼發放前,對享受補貼人員的實際在崗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中發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停止支付各項補貼和獎勵:
1.用人單位填報的招用備案情況與實際核查情況不符的。
2.用人單位虛假招用就業困難人員騙取補貼和獎勵的。對已發放的補貼和獎勵予以追回,同時取消該用人單位申請補貼和獎勵的資格,并予以公告。
3.用人單位強制員工承擔應由用人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未如實申報員工工資、支付工資低于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不予支付補貼和獎勵,并轉勞動保障監察部門依法處理。
4.就業困難人員與用人單位聯合騙取補貼的,取消其就業困難人員的身份,追回已支付的補貼和獎勵,并在36個月內不再受理其就業困難人員的認定申請。
(二)各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開設舉報通道,公布舉報電話,受理并查證有關騙取招用獎勵和崗位補貼的舉報。舉報一經查實,各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將騙取招用獎勵和崗位補貼的用人單位及就業困難人員信息予以公告,并由區(新區)人力資源部門計入申請人信用檔案。
六、其他
本通知自2021年 月 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渡钲谑腥肆Y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申請補貼和獎勵有關事項的通知》(深人社規〔2014〕1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