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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進一步促進存量企業發展的若干規定 (廈府辦〔2019〕71號)
發布時間:2018-07-28內容編輯: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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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存量企業發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獎勵條件
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企業,可享受本規定的扶持政策。
(一)在本市辦理商事登記、實行統一結算,并在本市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法人商事主體、以及繳納個人合伙人個人所得稅的合伙企業,且不包含房地產開發經營、銀行業及國家實行特許專賣管理的行業企業。
(二)屬于以下兩類情況之一的:
A類企業:年度兩稅地方留成比上一年度增加不低于1000萬元(專業服務、研發機構、軟件和信息服務業、電子商務、動漫創意、文化產業、金融科技、互聯網金融行業企業,年度繳納兩稅地方留成較上一年度增加不低于500萬元)。
B類企業:經各區(含自貿試驗區廈門片區、火炬高新區,下同)和部門聯合確認的轉變生產經營模式的企業,且年度繳納兩稅地方留成較上一年度增加不低于500萬元。
轉變生產經營模式,指的是企業由來料加工模式轉為進料加工模式,或者企業在廈集中銷售市域外關聯企業生產的產品。
關聯企業,指的是申請企業或其母公司投資設立的下屬企業。
第三條 獎勵統計口徑
兩稅地方留成,包括增值稅、法人商事主體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以及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在廈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并且不包括企業在本市建設、銷售和出租不動產的稅收,下同。
申請企業、其母公司以及兩者在廈設立的控股公司(控股,指的是出資比例不低于30%的單一最大出資方,下同),營業收入和在廈繳納的兩稅地方留成可一并計入。
未納入上述范圍的其他控股公司,在申請企業享受政策期間,年度兩稅地方留成較上一年度環比減少的,在計算申請企業年度兩稅地方留成時,應先扣除環比減少的部分。
第四條 經營貢獻獎勵
以企業首次符合條件的上一年度為基數,在本規定有效期內,按超額累進方式,對年度兩稅地方留成超過基數的部分予以獎勵:
A類企業:超過基數1000萬元(含)以內的部分獎勵30%,1000萬元(不含)-5000萬元(含)的部分獎勵40%,5000萬元(含)以上的部分獎勵50%。
B類企業:超過基數1000萬元(含)以內的部分獎勵40%,1000萬元(不含)-5000萬元(含)的部分獎勵50%,5000萬元(含)以上的部分獎勵60%。
第五條 企業享受經營貢獻獎勵期間,仍應滿足以下條件:
A類企業年度兩稅地方留成均應滿足超過基數1000萬元的條件(專業服務、研發機構、軟件和信息服務業、電子商務、動漫創意、文化產業、金融科技、互聯網金融行業企業應滿足超過基數500萬元的條件);
B類企業年度兩稅地方留成均應滿足超過基數500萬元的條件。
第六條 本規定的政策兌現工作,市級集中企業由市財政局負責辦理。其他企業由各區負責辦理,每季度將兌現情況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七條 各區負責提出初審符合條件的B類企業名單。市經信局、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市商務局聯合對名單予以審核確認。
第八條 企業可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享受本規定與市、區出臺的其他同類扶持政策?,F有企業已享受我市原總部經濟獎勵政策的,可在原政策期限內繼續享受至期滿,或終止原政策并執行本規定政策,一經選擇不再調整。
第九條 企業在本規定有效期內可享受經營貢獻獎勵,期滿不再享受。
第十條 存在如下情形的企業,取消享受優惠政策資格,由受理部門責令限期糾正、退回已享受的獎勵所得,企業列入失信名單,由市相關部門采取聯合懲戒措施,觸犯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一)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優惠政策的;
(二)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無特殊原因提前歇業關閉、注銷稅務登記移往廈門市外,或抽逃資金空殼運轉的。
第十一條 按照本規定兌付的扶持資金,按財政體制由市、區受益財政共同承擔。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執行中有特殊情況需予以專案處理的,由各區或受理部門報市政府研究決定。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